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 2019-10-25 00:00字号:

厦门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实施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及《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代建、设计、测绘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在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奖惩措施、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执行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实现与“信用厦门”平台同步数据传送、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上依法予以主动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及有效期等基本内容;

(二)评定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红黑名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周期指各类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含租赁或临时用地)合同书之日起至通过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之日止。

第七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五年,公开期限届满后,停止公开,转为长期保存。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一)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监管;

(三)各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含租赁或临时用地)合同书履约监管;

(四)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下简称测绘信息中心)出具的测绘成果审核;

(五)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六)市场主体被举报、信访、投诉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调查属实的

(七)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及推送的信用认定结果。

第九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中及时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记录,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三章 信用评定标准

第十条 市场主体在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良好、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定记录情况生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

(一)市场主体在一个信用周期内依法依规执行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以及遵守承诺的;

(二)市场主体在一个信用周期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违约处罚,未被要求整改,通过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的。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认定为轻微失信行为: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公示牌,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或竣工后五日内未及时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开竣工申报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不满一年;

(四)测绘单位提供有误的测绘成果资料或出具的测绘成果有轻微缺陷;

(五)测绘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任务登记、验证登记等)义务;

(六)测绘单位因与测绘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竞买、投标资格;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竞得土地后,不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

(三)建设工程在开工或竣工后三十日内未及时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开竣工申报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不满一年,且未按期缴清违约金的;

(五)市场主体在办理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未按要求按时补交材料的;

(六)测绘单位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串通,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七)测绘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从事生产活动,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

(八)实行测量成果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测绘成果经一次整改后仍不符合审核要求的测绘单位;

(九)测绘单位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不配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一)商业、办公、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擅自改变立面和色彩的,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对建设工程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时,规划用地范围内承诺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检查指出后及时拆除的。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竞得或受让土地后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未按挂牌(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地条款兑现产业功能引进、公租房配建移交等附带的义务;

(三)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

(四)测绘单位由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的;

(五)测绘单位伪造、变造测绘成果的;

(六)测绘单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测绘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公示牌,且拒不改正的;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阻挠、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在施工现场设立风险提示牌(如有),或污损、擅自调整风险提示牌设置位置的;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一年以上的;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放样验线和±0.00复测,或放样验线和±0.00复测成果不满足要求继续施工的;

(十三)建设工程超出建设用地宗地范围的;

(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擅自改变层高和总建筑高度的;

(十五)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计容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

(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擅自改变立面和色彩,且无法改正的;

(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公建、市政配套设施,且无法改正的;

(十八)商业、办公、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道,存在增设结构梁、插层等情形的;

(十九)商业、办公、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收到改“类住宅”的投诉、举报,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

(二十)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经一次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或未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成,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存在违反信用承诺书中承诺事项的;

(二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等审批事项的;

(二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而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测绘单位因测量成果未如实反映竣工现状导致规划指标不准确、建筑功能改变或影响违法建筑认定的;

(二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不遵守承诺,不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及相关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测绘且拒不改正的;

(二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因违反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在一个信用周期内,市场主体未发生任何失信行为的,记为信用良好;市场主体发生一次轻微失信行为的,评定为轻微失信;市场主体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或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轻微失信行为的,评定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评定为严重失信。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列入守信“红名单”:

(一)在一个信用周期内信用评级达到良好;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认定为守信“红名单”。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一个信用周期内有三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一个信用周期内有一次严重失信行为,并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十八条   信用“黑名单”由各处室、分局、基层管理单位对市场主体进行初步认定后,将初步认定结果上报局长专题会讨论研究,形成最终认定。各处室、分局、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将最终认定结果及会议纪要上传至厦门市资源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一个信用周期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录入红名单后,有新增失信行为的,自动退出守信“红名单”。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被列入守信“红名单”前,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红名单”初选对象与厦门市资源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中“黑名单”名录进行比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五年内不得列入“红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以书面、短信或其他形式事前告知。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向涉及不良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发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详见附件1),告知不良信用记录的事项及认定原因,并明确其陈述及申辩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收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认为其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认定的处室、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对异议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或撤销的,由提出认定的处室、分局及时更正或撤销,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驳回其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提出认定的处室、分局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后,相应结果应及时推送至“信用厦门”平台

 

第六章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列入守信“红名单”或评定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在一个信用周期内,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和表扬;

(二)享受先行审批、“容缺受理”等服务;

(三)在批后监管“双随机”检查及专项检查中优化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服务;

(四)享受告知承诺制许可;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    评定为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书面提醒,定期回访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评定为一般失信的市场主体,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一个信用周期内应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开其一般失信行为;

(二)在一个信用周期内,提高建设项目日常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或抽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谨慎审核其申请的建设用地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的行政许可方式。

第二十九条    评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一个信用周期内应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开其严重失信行为;

(二)在一个信用周期内,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频率;

(三)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的行政许可方式;

(四)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参与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的测绘单位,经测绘信息中心研究同意后应及时从市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上清退。

第三十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须将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推送至“信用厦门”平台,参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列入“每件必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二条    自录入失信名单起至信用周期结束,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及严重失信行为自动修复。录入失信名单五年后,黑名单自动修复。

第三十三条    信用周期未结束时,无法整改到位或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场主体,不予进行信用修复。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一)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积极进行了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自觉接受信息提供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自愿实施整改,并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信用信息或做出行政决定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反馈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界定信用主体是否已整改到位并履行相关义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提供信用信息或做出行政决定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专题会决定是否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修复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信用厦门”平台在线申请修复或现场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的方式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材料包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本法人对经办人出具的业务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本人办理无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信行为认定材料、整改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信用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流转办理。“信用厦门”平台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进行受理,在相应信息上标注“修复中”,并将申请材料通过线下递交的方式交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修复认定。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由办公室负责录入厦门市资源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信用修复材料流转至信用信息提供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单位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做出认定。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予以信用修复,将信息推送“信用厦门”平台,退出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并撤销相关失信信息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的公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生成修复报告。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生成不予修复报告,并将结果反馈至“信用厦门”平台。

第三十六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应谨慎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发现申请人未真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上报,并撤销其信用修复结果。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该类行为失信档案,录入“信用厦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取消该市场主体三年内的信用修复资格。

 

第八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三十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资源规划信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及网站公示工作机制》,将信用信息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公布,同时推送至“信用厦门”平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2.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表


 

附件1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

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厦资源规划信用(XXXX)第XXXX号                                                厦资源规划信用(XXXX)第XXXX号

市场主体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位置

 

不良信用

记录事项和认定

 

市场主体签收

签收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在收到本通知单后,认为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场主体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位置

 

不良信用

记录事项和认定

 

市场主体签收

签收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内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在收到本通知单后,认为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表

 

市场主体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位置

 

信用

记录事项

和认定

所属部门

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发出时间(选填)

 

市资源规划主管

部门最终认定

结果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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